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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2015-1-30 14:22| 发布者:镜花水月| 查看:7731| 评论:0

摘要: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 ...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

  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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