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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15-1-28 22:33| 发布者:太阳花| 查看:6225| 评论:0

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凡未经评定或未达到上述类别的公办幼儿园,由幼儿园申请,市直幼儿园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二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各县区幼儿园由各县区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被评为省级十佳幼儿园的,保教费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15%。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物价部门收费公示审核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可在公办幼儿园相应类别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省规定:由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在执行前15日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填写《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附件2)进行备案并公示。备案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如需变动标准,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为:

  (一)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代收费。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

  第十五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第十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省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认真填写《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3),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在幼儿园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条 计划外强生第二胎或第三胎以上的,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凡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二个孩子的,保教费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父母双方均在本地工作,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二)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以及现役军人,幼儿户口在本地并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三)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地工作,其幼儿在外地入园的,本地单位不予报销。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的,保教费由在职一方报销一半。

  (五)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的,保教费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六)请保姆照看孩子的,费用自理。

  (七)机关事业单位报销以相应类别公办园保教费标准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到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此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临沂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附件2:临沂市民办幼儿园教育收费备案表

  附件3: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附件1:

  临沂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暂拟方案)

  市内五区其余县区

  省实验、示范320270

  市级一类260220

  市级二类220185

  市级三类180150

  注:1、以上标准为全日制、寄宿制、学前班收费标准,其中寄宿制可另外收取住宿费;

  2、半日制幼儿园按照全日制标准的60%收费;

  3、幼儿班(0-3岁)收费标准可在全日制基础上上浮20%。

  4、市内五区指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此之外按照其余县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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