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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信访工作制度

2015-1-28 22:17| 发布者:星远| 查看:11398| 评论:0

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 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 序,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采用书信、电话、 电子邮件、 走访等形式, 向幼儿园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 (含主管机关转来的上述函件),并由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园负责人应当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 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四条 园长或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 坚持分级负责、 归口办理, 谁主管、 谁负责,及时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园委会一班人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 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群众服务。

  第六条 园办公室负责信箱日常管理和信函的收转工作。开园通知书应含有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标准、幼儿园联系电话等内容。新生入园时,园财务室应将收费许可证予以公示。

  第七条  幼儿园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园长,其他园领导一职双岗,对其所主管的工作负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各项信访事宜的调查、 取证和草拟处理意见;园办公室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幼儿园交办的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第八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幼儿园反映 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群众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信访人对幼儿园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园领导提出:

  (一)对幼儿园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工作的 建议;(二)对幼儿园教职工的建议、批评和要求;(三)监督、揭发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属幼儿园解决范畴的行为;(五)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幼儿园设立和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其他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 侮辱、 殴打、 威胁接待人员, 不得携带危险品、 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 害他人。

  第三章 受理第十四条 幼儿园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凡本园职权范围外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员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 相应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园负责受理;不属于本职责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告知信访人到其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章 办理第十八条 幼儿园信访工作程序:接访→登记备案→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 主管领导对处理意见的批示→根据批示修改、 完善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案卷 归档。

  凡信访信件或当事人当面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当在3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 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如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 应当 回避。

  第二十一条 园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把检举、揭发、控告的对象。被检举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 15 天内请求原办理人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终结处理意见应抄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园领导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 的,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园领导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我园情况和师生 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 由幼儿园结合年终考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 意见被采纳, 并在实践中证实对我园改革、 发展、稳定卓有贡献的,由幼儿园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信访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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