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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法规汇编

2015-1-30 14:22| 发布者:不悔| 查看:12026| 评论:0

摘要:  幼儿园管理法规汇编《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

  幼儿园管理法规汇编《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 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着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着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是儿童集体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为了加强对托幼机构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我们组织制定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便对托幼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本《管理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仍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执行。 现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六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第七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   (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以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 (一)儿童入园所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  (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

  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保健室设备标准一、一般设备: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检设备: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 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 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第八条 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

  ●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第二十五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幼儿园的经费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 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幼儿园、家庭和社区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 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 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 幼儿园的管理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幼儿园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表。

  第五十八条 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者自定。

  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亦可制订本地区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工作规程条六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自1996年6月1日施行。1989年6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号令发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幼儿园教育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为依据制定。

  二、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教育应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

  三、幼儿园应为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

  五、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充分关注幼儿的经验,引导幼儿在生活和活动中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六、幼儿园教育应重视幼儿的个别差异,为每一个幼儿提供发挥潜能,并在已有水平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第二部分 教育目标与内容要求一、幼儿园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全面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所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

  二、幼儿园教育的内容是广泛的、启蒙性的,可按照幼儿学习活动的范畴相对划分为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等五个方面,还可按其它方式作不同的划分。各方面的内容都应发展幼儿的知识、技能、能力、情感态等三、幼儿的学习是综合的、整体的。在教育过程中应依据幼儿已有经验和学习的兴趣与特点,灵活、综合地组织和安排各方面的教育内容,使幼儿获得相对完整的经验。

  一、健康  -- 增强幼儿体质,培养健康生活的态度和行为习惯(一)目标1. 适应幼儿园的生活,情绪稳定;2. 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3. 有初步的安全和健康知识,知道关心和保护自己;4. 喜欢参加体育活动。

  (二)教育要求1. 建立良好的师生、同伴关系,让幼儿体验到幼儿园生活的愉快,形成安全感、信赖感;2. 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饮食、睡眠、盥洗、排泄等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和爱护公共卫生的习惯;3. 指导幼儿学习自我服务技能,培养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4. 开展以多种有趣的体育活动,特别是户外的、大自然的活动,培养幼儿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并提高其对环境的适应能力;5. 密切结合幼儿的生活和活动进行安全、保健等方面的教育,以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6. 在走、跑、跳、钻、爬、攀等各种体育活动中,发展幼儿动作的协调性、灵活性。

  (三)指导要点1.教师应该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

  2. 身体的健康和心理的健康是密切相关的,要高度重视良好人际环境对幼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性。

  3. 幼儿不是被动的"被保护者"。教师要尊重幼儿不断增长的独立需要,在保育幼儿的同时,帮助他们学习生活自理技能,锻炼自我保护能力。

  4. 体育活动要尊重幼儿身体生长发育的规律和年龄特征,不进行不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项目训练。

  二、科学  -- 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探究欲望,发展认识能力(一)目标1.有好奇心,能发现周围环境中有趣的事情;2.喜欢观察,乐于动手动脑、发现和解决问题;3.理解生活中的简单数学关系,能用简单的分类、比较、推理等探索事物;4.愿意与同伴共同探究,能用适应的方式表达各自的发现,并相互交流;5.喜爱动植物,亲近大自然,关心周围的生活环境。

  (二)教育要求1. 引导幼儿接触自然环境,使之感受自然界的美与奥妙,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和认识兴趣;2.结合和利用生活经验,帮助幼儿认识自然环境,初步了解自然与自己生活的关系;3.引导幼儿注意身边常见的科学现象,感受科学技术给生活带来的便利,萌发对科学的兴趣;4.引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和材料开展活动,发现物品和材料的多种特性和功能;5. 为幼儿提供观察、操作、试验的机会,支持、鼓励幼儿动手动脑大胆探索;6. 引导幼儿关注周围环境中的数、量、形、时间、空间关系,发现生活中的数学;7.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帮助幼儿理解基本的数学概念,发展思维能力;8. 鼓励幼儿用多种方式来表现自己的探索过程和结果,表达发现的愉快并与他人交流、分享。

  (三)指导要点1. 幼儿的科学教育是科学启蒙教育,重在激发幼儿的认识兴趣、探究欲望,帮助幼儿学习运用观察、比较、分析、推论等方法进行探索活动2. 学习科学的过程应该是幼儿主动探索的过程。教师要让幼儿运用感官、亲自动手、动脑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鼓励幼儿之间的合作,并积极参与幼儿的探索活动。

  3. 幼儿的科学活动应密切联系幼儿的实际生活,教师应充分利用幼儿身边的事物与现象作为科学探索的对象。

  三、社会  -- 增强幼儿的自尊、自信,培养幼儿关心、友好的态度和行为,促进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一)目标1. 喜欢参加游戏和各种有益的活动,活动中快乐,自信;2. 乐意与人交往,礼貌、大方,对人友好;3. 知道对错,能按基本的社会行为规则行动;4. 乐于接受任务,努力做好力所能及的事;5.爱父母、爱老师、爱同伴、爱家乡、爱祖国。

  (二)教育要求1. 引导幼儿参加游戏和其他各种活动,体验和同伴共处的乐趣;2. 加强师生之间、同伴之间的交往,培养幼儿对人亲近、友爱的态度,教给必要的 交往技能,学会和睦相处;3. 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自己的长处和获得成功感的机会,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4. 提供自由活动的机会,支持幼儿自主地选择和计划活动,并鼓励他们认真努力地完成任务;5. 在共同的生活和活动中,帮助幼儿理解行为规则的必要性,学习遵守规则;6. 教育幼儿爱护玩具和其它物品,用完收拾;7. 引导幼儿接触和认识与自己生活关系密切的不同职业的成人,培养幼儿尊重不同职业人们的劳动;8. 扩展幼儿对社会生活环境的认识,激发爱家乡、爱祖国的情感。

  (三)指导要点1.《社会》是一个综合的学习领域。社会学习往往融合在各种学习活动中,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节。

  2. 社会学习具有潜移默化的特点,尤其是社会态度和社会情感的学习,往往不是>教师直接"教"的结果。幼儿主要是通过在实际生活和活动中积累有关的经验和体验而学习的。教师要注意通过环境影响、感染幼儿。

  3. 教师和家长是幼儿社会学习的重要影响源。模仿是幼儿社会学习的重要方式,教师和家长的言行举止直接、间接地影响幼儿,构成他们学习的"榜样"。因此成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为儿童提供良好的榜样。

  4. 幼儿的社会性培养需要家、园、社会保持一致、密切配合。

  四、语言  -- 提高幼儿语言交往的积极性、发展语言能力(一)目标1.喜欢与人谈话、交流;2.注意倾听并能理解对方的话;3.能清楚地说出自己想说的事;4.喜欢听故事、看图书。

  (二)教育要求1.创造一个自由、宽松的语言交往环境,支持、鼓励、吸引幼儿与教师、同伴交谈,体验语言交流的乐趣。

  2.养成幼儿注意倾听的习惯,展语言理解能力;3.鼓励幼儿用清晰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受,发展语言表达能力;4.教育幼儿使用礼貌语言与人交往,养成文明交往的习惯;5.引导幼儿接触优秀的儿童文学作品,使之感受语言的丰富和优美;6.培养幼儿对生活中常见的简单标记和文字符号的兴趣;7.利用图书和绘画,引发幼儿对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8.提供普通话的语言环境,帮助幼儿熟悉、听懂并学说普通话。少数民族地区还应帮助幼儿学习本民族语言。

  (三)指导要点1.幼儿的语言是通过在生活中积极主动地运用而发展起来的,单靠教师直接的"教"是难以掌握的。教师应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引导幼儿积极运用语言进行交往。

  2.语言学习具有个别化的特点,教师应重视与幼儿的个别交流和幼儿之间的自由交谈。

  3.语言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幼儿语言的发展与其情感、思维、社会参与水平、交流技能、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发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语言教育应当渗透在所有的活动中。

  五、艺术   -- 丰富幼儿的情感,培养初步的感受美、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一)目标1.能初步感受环境、生活和艺术中的美;2.喜欢艺术活动,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感受与体验;3.乐于与同伴一起娱乐、表演、创作。

  (二)教育要求1.引导幼儿接触生活中美好的事物和感人事件,丰富幼儿的感性经验和情感体验;2.引导幼儿欣赏艺术作品,培养幼儿表现美和创造美的情趣;3.提供自由表现的机会,鼓励幼儿大胆地想象,运用不同的艺术形式表达自己的感受和体验;4.指导幼儿利用身边的物品和废旧材料制作各种玩具、工艺装饰品,体验创造的乐趣;5.为幼儿创造展示自己作品的条件,引导幼儿相互交流、相互理解和相互欣赏。

  (三)指导要点1.艺术是幼儿的另一种表达认识和情感的"语言"。幼儿艺术教育应引导幼儿接触生活中的各种美好事物与现象,丰富幼儿的感性经验和情感体验。

  2.艺术活动是一种情感和创造性活动。幼儿在艺术活动过程应有愉悦感和个性化的表现。教师要理解并积极鼓励幼儿与众不同的表现方式,注意不要把艺术教育变成机械的技能训练。

  第三部分 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一、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二、教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是教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过程。教师要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富有弹性的工作计划,并灵活地执行。

  三、教育活动目标的确定要以对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原有经验的了解为基础,逐步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本纲要所提出的保育教育目标。

  四、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应遵照本纲要第二部分的有关条款进行,同时体现以下的原则:

  (一)既符合幼儿的兴趣和现有经验,又有助于形成符合教育目标的新经验;(二)既贴近幼儿的生活,又有助于拓展幼儿的经验;(三)既体现内容的丰富性、时代性,又注重幼儿学习的必要性、妥当性以及与小学教育的衔接。

  五、教育活动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注重综合性、趣味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

  六、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以便为幼儿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和条件,提高教育效益:

  (一)因时、因地、因内容和幼儿的学习特点,灵活运用集体、小组、个别等活动形式;(二)注意保持教师直接指导的活动和非直接指导的活动的适当比例,保证幼儿每天有充足的时间自主地进行活动。

  七、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创设并有效地利用环境促进幼儿的发展。

  (一)幼儿园的空间、设施、活动材料和常规要求应有利于引发幼儿的主动探索和幼儿间的交往。

  (二) 教师的态度和管理方式应有助于形成安全、温馨的心理环境;言行举止应成为幼儿学习的良好榜样;(三)充分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引导幼儿适当参与社会生活,丰富生活经验,发展社会性。

  八、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一日生活。

  (一)时间安排应有相对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既有利于形成秩序感,又能满足活动的需要;(二)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等浪费时间的现象,提高活动效率;(三)教师直接指导的集体活动要能满足绝大多数幼儿的需要;(四)建立良好的常规,减少不必要的管理行为,逐步培养幼儿的自律。

  九、执行教育计划的过程是教师的再创造过程。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

  (一)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幼儿大胆探索与表达;(二)关注并敏感地察觉幼儿在活动中的反应。当按计划进行的活动或提供的材料不能引起所期望的反应时,教师应主动反思,寻找原因,及时调整活动计划或教育行为,使之适合于幼儿的学习;(三)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教育的时机,提供适当的引导;(四)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已有经验、学习方式等方面的个体差异,用适当的方式给予帮助和指导,使每一个幼儿都能感受到安全、愉快和成功。

  十、家长是幼儿园教师的重要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的原则,吸引家长主动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工作。

  (一)向家长介绍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二)了解幼儿的特点和家庭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工作;(三)家园配合,使幼儿在园获得的学习经验能够在家庭中得到延续、巩固和发展;同时,使幼儿在家庭获得的经验能够在幼儿园的学习活动中得到应用。

  第四部分 教育活动评价一、教育评价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应自觉地运用评价手段,了解教育活动对幼儿发展的适宜性和有效性,以利调整、改进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二、教育活动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幼儿发展知识、学前教育原理等专业知识于教育实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教师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三、教育活动评价应以教师自评为主,同时发挥教师群体的智慧和合作精神,共同研究、共同提高。

  四、教育活动评价应结合教师的实际工作,自然地伴随着整个教育过程进行。

  五、幼儿的行为反应和发展变化是对教育工作最客观、直率、真实的评价, 教师要关注幼儿的反应和变化,把它看作重要的评价信息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六、教育活动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一)教育活动是否建立在对本班幼儿的实际了解的基础上;(二)教育活动的目标、内容、组织与实施方式、以及环境能否向幼儿提供有益的学习经验,有效地促进其符合目的地发展;(三)教育内容、方式、环境条件是否能调动起幼儿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他们主动学习;(四)活动内容、方式是否能兼顾群体需要和个性差异,使每个幼儿都有进步和成功的体验;(五)教师的指导是否有利于幼儿进一步探索与思考,有利于扩展、整理和幼儿的经验。

  七、评价教育活动时,凡涉及到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估,应该注意:

  (一)全面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防止片面性,尤其要避免只重知识技能的掌握,忽略情感、社会性和实际能力的倾向;(二)应在日常活动与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幼儿的观察、谈话、幼儿作品分析,以及与其他工作人员和家长的交流等方式了解幼儿的发展和需要;(三)应承认和关注幼儿在经验、能力、兴趣、学习特点等方面的个体差异,避免用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四)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幼儿的现有水平,更要关注其最近发展区。

  与幼儿园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一、"民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 校生活、 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 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某种主观意志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 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则指行为人欠缺必要的注意,即没有足够的谨慎和勤勉 ,例如,对损害后果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是未合谨慎;预见到了却没有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是未合勤勉 。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能否注意是受他的年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范围等各种条件制约的。这些 方面也就成为判断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的重要方面。如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学校人员责任时,坚持"细心 的家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过错的衡量标准。

  过错原则一般适用于对一般侵权的归责,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要件有四项: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违法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实施法律 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义务,致他人受损害,便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的主观意志状态往往成为幼儿园民事纠纷的争论焦点,易使幼儿园在法律讼争中 处于不利地位,如按推定过错原则,则不必由原告方证明其主张,而由被告方证明自己无过错,若不能证明自 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

  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教育法"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 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5条: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来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16条第一款: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 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26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戏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 烟。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52条: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 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规程"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

  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 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 适用本条的罚则。

  第八章"幼儿园与幼儿家庭"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 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 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 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 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 卫生习惯,促进  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由本条可见,《民法》中虽 未明确规定幼儿园为幼儿的监护人,但幼儿园却承担着类似监护的职责。

  第16、17、18、20、21条都明确具体地强调了幼儿园在幼儿安全卫生方面应尽的职责。

  第五章,是奖、罚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

  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 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 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以上的法律条文与幼儿园工作紧密相关,每一位园领导都应该熟练地掌握。一旦发生有关民事纠纷,幼儿 园若能证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无瑕疵,才会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总是认为 幼儿园负有监护义务的,即不管幼儿园对幼儿在属其照管期间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有无过错,幼儿园都要作为 临时监护人,对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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