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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2015-1-30 14:20| 发布者:车篓里的秋| 查看:17171| 评论:0

摘要:  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 ...

  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不足三周岁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第2.1.1条 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m2。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m 音体活动室 3.6m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他房间 1/8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30m。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污水池 (1位) 大便器/沟槽(4位) 小便槽(4位) 盥洗池 (6~8个) 淋浴(2位)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室50 m2 喂奶室15 m2 配乳室 8 m2 卫生间10 m2 贮藏室6 m2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3.6.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3.6.3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生活用房 1.8M(双面布房) 1.5M(单面布房或外廊) 服务供应用房 1.5M(双面布房) 1.3M(单面布房或外廊)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第3.6.5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3.7.2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在距地0.70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第3.7.3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距地面1.30m内不应设平开窗。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第3.7.5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4.3.2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房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4.3.3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乳儿室 150 LX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LX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75 LX 卫生间、洗衣房 30 LX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LX

  第4.3.4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86

  第2.1.1条 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2.2.2条 学校建筑用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第2.2.3条 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m2,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m2。

  二、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三、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四、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五、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第2.2.4条 学校绿化用地: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m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m2;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m2。

  第2.3.5条 学校的校门不宜开向城镇干道或机动车流量每小时超过300辆的道路。校门处应留出一定缓冲距离。

  第2.3.6条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二、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h。

  三、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2.1条 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课桌椅的排距:小学不宜小于850mm,中学不宜小于900mm;纵向走道宽度均不应小于550mm。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12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0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小学不宜大于8000mm,中学不宜大于8500mm。教室后部应设置不小于600mm的横向走道。

  第3.2.3条 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宜为800--900mm;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条 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第3.3.2条 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 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000mm。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550mm。

  第3.6.2条 舞蹈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教室不宜超过20人使用。

  二、教室内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应设一面高度不小于2100m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9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400mm。

  三、窗台高度不宜低于900mm,并不得高于1200mm。

  第3.7.3条 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2500mm。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三、语言学习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m。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第3.9.1条 合班教室的规模宜能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第3.9.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第3.11.2条 阅览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阅览室应设于环境安静并与教学用房联系方便的位置。

  二、教师阅览室与学生阅览室应分开设置。

  三、教师阅览室座位数宜为全校教师人数的1/3。

  四、学生阅览室座位数:小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20;中学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12;中师、幼师宜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第3.11.3条 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4.2.2条 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3条 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内最近厕所超过90m时,可设室外厕所,其面积宜按学生总人数的15%计算。

  第4.2.6条 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第4.2.8条 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宜按每50人设一个饮水器。

  第4.2.11条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4.2.12条 学生宿舍的居室,应设贮藏空间,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7--8人。

  第5.1.1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普通教室 小学1.10m2; 中学1.12m2; 中师1.37m2; 幼师1.37m2;

  试验室 小学 ----m2; 中学1.80m2; 中师2.00m2; 幼师2.00m2;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m2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个学生为0.10~0.12m2计算。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小学教室 3.1m;中学、中师、幼师3.4m; 试验室3.4m;舞蹈室4.5m;辅助用房3.1m;办公及服务用房2.8m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7.1.2条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计算机教室、美术教室、阅览室 200LX

  琴房、舞蹈教室、办公室、保健室 150LX

  普通教室、书法、语言、音乐、史地、合班教室 150LX

  风雨操场 100LX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20LX

  第7.2.3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第7.2.5条 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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